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6號原告 賴憲白 訴訟代理人 吳曉維 律師被告 曾均安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林于心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