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04號原告 胡文沅 被告 李帛書李旭峯 之繼承人
李帛穎 即李旭峯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均在新北市,且就原告起訴狀內容陳述之原因事實為李旭峯詐騙錢財等情觀之,堪認原告係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訴狀內雖未敘明侵權行為地,惟依原告與李旭峯於偵查中之陳述,原告與李旭峯間商談金錢往來及交付金錢之地點在新北市三重區,原告於102年3月29日將款項匯入之帳戶亦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土城分行、 江子翠 分行帳戶,堪認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亦位於新北市,則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芝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