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536號

原告 李珮珊

被告榮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涵

訴訟代理人 姜昱盛

姜律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2月20日宣判。惟查,原告之先位聲明係撤銷原告與被告間於112年3月1日簽立之委任契約書,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000元及自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6,000元及及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然被告於113年10月24日具狀提出之112年3月1日委任契約書,其上記載委任人係原告,受任人則為姜律衣並非被告,是委任關係應存在於原告與姜律衣之間,故本件再開言詞辯論,請原告具狀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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