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昆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昆穆因如附表所示之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3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附表:受刑人李昆穆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施用第│有期徒刑│101年1月│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4月│中高│101年│101年9月│臺中地│││一級毒│1年│13日│101年度│地院│度訴字│20日│分院│度上訴│24日│檢101│││品│││毒偵字第││第722│││字第10││年度執││││││394號││號│││67號││字第11│││││││││││││198號│├─┼───┼────┼────┼────┼──┼───┼────┼──┼───┼────┼───┤│二│施用第│有期徒刑│101年6月│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10│臺中│101年│101年11│臺中地│││一級毒│10月│20日│101年度│地院│度訴字│月29日│地院│度訴字│月19日│檢101│││品│││毒偵字第││第2364│││第2364││年度執││││││2395號││號│││號││字第13│││││││││││││806號│├─┼───┼────┼────┼────┼──┼───┼────┼──┼───┼────┼───┤│三│施用第│有期徒刑│101年4月│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11│臺中│101年│101年12│臺中地│││一級毒│1年│15日│101年度│地院│度訴字│月12日(│地院│度訴字│月3日│檢101│││品│││毒偵字第││第2296│聲請書誤││第2296││年度執││││││1896號││號│載為101││號││字第13│││││││││年11月2││││897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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