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8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秀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秀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秀鳳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
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2至3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暨斟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拘役15日)及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2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拘役16日),加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拘役15日)之總合(計算式:16日+15日=31日)等,暨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1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5日│105年9月13日│105年9月21日│├────┼───────────┼───────────┼───────────┤│偵查(自│苗栗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訴)機關│105年度偵字第3853號│105年度偵字第11107號│105年度速偵字第146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苗栗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苗簡字第1044號│106年度竹簡字第93號│105年度竹簡字第481號││實├──┼───────────┼───────────┼───────────┤│審│判決│105年12月21日│106年3月8日│106年3月22日│││日期││││├─┼──┼───────────┼───────────┼───────────┤│確│法院│苗栗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苗簡字第1044號│106年度竹簡字第93號│105年度竹簡字第481號││決├──┼───────────┼───────────┼───────────┤││判決│106年2月2日│106年4月6日│106年5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64號(已執畢)│2061號│2825號││├───────────┴───────────┤│││附表編號1至2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2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6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