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 王益宏 被告 黃文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主張:詳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書所載之事實。
二、被告方面:我不認識原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24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何秀燕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馥萱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