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二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執聲字第一八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二三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六二號)判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確定在案。惟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同年二月初止,再犯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九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九十三年八月九日確定,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將上開緩刑宣告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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