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522號上訴人怡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明發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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