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21號原告賞欣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李振林 律師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複代理人 羅照斌 律師被告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己○○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五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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