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83號聲請人 吳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8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該通知已於民國108年6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