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80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被 告 呂育緯 ( 林靜修 之繼承人)
被 告 呂育德 (林靜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靜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拾陸萬陸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靜修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呂育霖 前於民國97至99年間邀同被繼承人
林靜修及訴外人 呂文政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共4筆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1萬2,62
2元,詎呂育霖自108年12月3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16萬6,67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又連帶保證
人林靜修業於103年7月18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且未
辦理拋棄繼承。為此,爰依繼承之法律關係、上開就學貸款
契約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利率資料、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放款借據(就學
貸款專用)、催收呆帳查詢單、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繼承系統表、被告及林靜修之戶籍謄本等件為
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主張依繼承之法律關係
、借貸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芝寧
附表:(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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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金額│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新臺幣)├─────────┬────┼────────────┤
││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計算期間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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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1月30日至109│1.15%│自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
││年3月24日││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10%計算,超│
│166,673元│109年3月25日至│0.9%│過6個月者,按本借款利率│
││109年4月23日││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109年4月24日起│1.9%││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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