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072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中興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
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
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所
提起訴狀被告欄記載被告為「吳**」,惟未有「吳**」真實
姓名之記載,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吳**」之真實姓名(含住居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到院,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63,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