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892號
上 訴 人 愷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倪秉洋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
於民國107年4月18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聲明上訴,並未記載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記載
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及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