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65號上訴人即原告群琮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吉松 被上訴人即被告凱德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亮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5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