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6號原告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 律師被告0000-000000B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現於花蓮監獄執行中,非提解其到場無從進行審理,有命預納提解費用之必要,而一次提解來回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7,520元,有提解費用計算表在卷可稽。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茲因前已命原告預納提解費用17,520元,未據預納,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墊支提解費用17,520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徐晶純法官陳世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