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5號原告 吳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黃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7,2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未據原告繳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