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被告 陳一 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5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耿珮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