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倫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七年三月卅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漏載「許倫瑋」,應予補充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均已載明判決對象為被告許倫瑋,是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未載被告之姓名「許倫瑋」,顯屬缺漏之顯然錯誤情形,惟經補充記載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核應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一0七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憶蓉中華民國一0七年四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