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9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9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9842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文炳 (即 王黃勉 之繼承人)、 王明昌 (即王黃勉之繼承人)、 王明輝 (即王黃勉之繼承人)、 王明得 (即王黃勉之繼承人)、 王美珠 (即王黃勉之繼承人)、甲○○、王嘉婉(即王黃勉之繼承人)、 王志宏 (即王黃勉之繼承人)、王貫任(即王黃勉之繼承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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