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八七號
聲請人美商理查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六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商理查森國際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柒仟叁佰壹拾元│AT0五六六三八││││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春分行│││五││├─┼─────────┼─────────┼───────────┼────────┼────────┼──┤│2│美商理查森國際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貳仟伍佰陸拾叁元│AT0五六六三八││││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春分行│││六││├─┼─────────┼─────────┼───────────┼────────┼────────┼──┤│3│美商理查森國際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壹萬捌仟零肆拾捌│AT0五六六三八││││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春分行││元│七││├─┼─────────┼─────────┼───────────┼────────┼────────┼──┤│4│美商理查森國際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貳仟伍佰貳拾伍元│AT0五六六三八││││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春分行│││八││├─┼─────────┼─────────┼───────────┼────────┼────────┼──┤│5│美商理查森國際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陸仟捌佰陸拾捌元│AT0五六六三八││││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春分行│││九││├─┼─────────┼─────────┼───────────┼────────┼────────┼──┤│6│美商理查森國際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柒仟肆佰肆拾元│AT0五六六三九││││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春分行│││0││├─┼─────────┼─────────┼───────────┼────────┼────────┼──┤│7│美商理查森國際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捌仟零捌拾貳元│AT0五六六三九││││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春分行│││一││├─┼─────────┼─────────┼───────────┼────────┼────────┼──┤│8│美商理查森國際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貳仟肆佰玖拾玖元│AT0五六六三九││││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春分行│││二││├─┼─────────┼─────────┼───────────┼────────┼────────┼──┤│9│美商理查森國際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伍仟捌佰壹拾捌元│AT0五六六三九││││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春分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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