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孫肇隆 被告 謝民達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48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陳明珠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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