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14號原告 郭育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素惠 、 邱順益 、 邱順興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6,463元(計算式:1509.17×5000×1/
4=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郭素惠、邱順益、邱順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