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184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代理人 張議文 上列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賴安國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是否有委任張議文為代理人,若有,請代理人張議文於委任書補蓋印章;若無,請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李瑞倉於狀尾補蓋大小章。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