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10號原告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翔 被告 陶昌文 即曲線美學診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萬5552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8萬59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5442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07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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