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泉瑩環境藝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維儁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 律師被告 吳兆華 訴訟代理人 吳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4,0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因原告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