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九八О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侯瑞源
陳順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肆拾貳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