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33號聲請人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帝門藝術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9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台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抵押權及債權讓與前為中興商業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7年9月11日至民國117年9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債務人台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3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9年8月31日,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台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126,893,00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33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恆春│龍泉││375│旱│0│37│05│全部││││││水│││││││││├──┼───┼────┼──┼──┼───┼─┼──┼──┼────┼───┼─────┤│002│屏東│恆春│龍泉││377-29│旱│0│7│02│全部││││││水│││││││││├──┼───┼────┼──┼──┼───┼─┼──┼──┼────┼───┼─────┤│003│屏東│恆春│龍泉││377-31│旱│0│0│11│全部││││││水│││││││││├──┼───┼────┼──┼──┼───┼─┼──┼──┼────┼───┼─────┤│004│屏東│恆春│龍泉││377-36│旱│0│15│13│全部││││││水│││││││││├──┼───┼────┼──┼──┼───┼─┼──┼──┼────┼───┼─────┤│005│屏東│恆春│龍泉││379│旱│1│87│70│全部││││││水│││││││││├──┼───┼────┼──┼──┼───┼─┼──┼──┼────┼───┼─────┤│006│屏東│恆春│龍泉││379-1│旱│0│6│69│全部││││││水│││││││││├──┼───┼────┼──┼──┼───┼─┼──┼──┼────┼───┼─────┤│007│屏東│恆春│龍泉││379-2│旱│0│11│36│全部││││││水│││││││││├──┼───┼────┼──┼──┼───┼─┼──┼──┼────┼───┼─────┤│008│屏東│恆春│龍泉││381│旱│0│6│17│全部││││││水│││││││││├──┼───┼────┼──┼──┼───┼─┼──┼──┼────┼───┼─────┤│009│屏東│恆春│龍泉││381-4│旱│0│0│86│全部││││││水│││││││││├──┼───┼────┼──┼──┼───┼─┼──┼──┼────┼───┼─────┤│010│屏東│恆春│龍泉││377-33│旱│0│3│26│全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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