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97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家嫻 選任辯護人 廖威智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嫻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許付與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二號案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七月四日審理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家嫻(下稱聲請人)為訴訟需要,辯護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抄錄民國108年7月4日審理庭期之法庭數位錄音內容光碟資料,懇請鈞院提供予辯護人,以維聲請人之權益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號案件審理中,是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號詐欺案件之當事人,其聲請交付本院於108年7月4日審理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已敘明其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查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是其聲請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其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又聲請人就所取得之前揭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前揭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且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定有明文,爰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之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董惠平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