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國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國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國字第6號抗告人即原 告 廖秀松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張瑜鳳、陳靜茹、林拔群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3年3月17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