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淑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25、1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淑芬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晚上9時5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内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復於109年5月20日晚上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溫莎堡汽車旅館302室内,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内燒烤吸食其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於109年5月20日晚上8時55分許,在上開汽車旅館執行臨檢勤務,當場在302室内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580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保字第303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共計
2.57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安保字第891號)及吸食器1組。復經採集被告尿液送驗後,結果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均呈陽性反應,始查獲上情。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依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751號裁定送臺中女子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同院110年度毒聲字第79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所受強制戒治處遇已滿6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11年1月18日釋放,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以111年戒毒偵字第125號、第1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或因1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何淑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75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經被告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74裁定抗告駁回,被告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79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於110年5月27日起執行強制戒治,因接受處遇已屆滿6個月且各階段之處遇成效經評估合格,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被告已於111年1月18日停止強制戒治並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25、1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上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強制戒治報結單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及透明結晶2包,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6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249號鑑驗書1紙在卷供參(見109年度偵字第17483號卷第271頁),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裝盛前揭毒品之包裝3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定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附表:
扣案物名稱鑑驗結果備註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送驗數量:0.1714公克驗餘數量:0.1580公克鑑驗結果:海洛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6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249號鑑驗書(見109年度偵字第17483號卷第271頁)透明結晶2包(含包裝袋)總毛重:2.57公克送驗數量:0.2291公克驗餘數量:0.2222公克鑑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指定鑑驗1包,編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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