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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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訴人 魏陳柑鳳 ○○○號法定代理人 魏格銓 被上訴人 魏建明 ○○○號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通知上訴人,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8年8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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