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33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培綱 被上訴人即原告春發綠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1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15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工程法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