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64號
債權人櫻花巨人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碧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田慧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㈡提出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1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委會規約影本(全部)。(如未約定,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