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372號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及反訴原告 郝婉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廷亮陳淑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000元(含本訴部分61,000元、反訴部分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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