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372號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及反訴原告 郝婉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廷亮 、 陳淑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000元(含本訴部分61,000元、反訴部分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