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溫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8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溫專」之記載,應更正為「温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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