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792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林俊憲
蘇秋慧
被 告 劉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八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七九號消費者
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審理期間,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
稱臺中地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裁定自民國108年
9月1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此有上開民事裁定可參
,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