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45號上訴人 徐如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妤潔 因101年度建字第14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拾萬柒仟柒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