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864號
反訴原告 吳夢琪
訴訟代理人 林佳儀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張卉柔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