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506號原告 黃政賢 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 被告 陳嘉雄 訴訟代理人 陳寶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新臺幣陸仟陸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再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返還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500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480平方公尺+同段201地號土地面積43
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350元=318,
500元】。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苗栗縣泰安鄉○○村0鄰○○00○0號之房屋及同段204地號土地,則遷讓上開房屋部分,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329,700元為準,而返還同段204地號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7,900元【計算式:同段204地號土地面積
53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30元=227,900元】,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57,600元【計算式:329,700元+227,900元=557,600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規定,其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四、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經核定為876,100元【計算式:318,500元+557,600元=876,100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前曾繳納之2,980元,尚應補繳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