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115號被告即反訴原告伸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英雄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99年訴字第3115號被訴事件中提起反訴請求給付貨款,反訴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請求給付貨款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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