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48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張清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業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併入聲請人(即存續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本件繫屬之債權,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2月18日全會字第1060006530號函可證,該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特此釋明。
2.緣債務人張清海於民國92年4月1日起向聲請人借款85662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
3.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97年5月28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77555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