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賴塘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汪宗佑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向相對人即債務人汪宗佑催告清償欠款之通知函係寄其契約所載地址「屏東縣○○市○○里○○路○○○號」,惟債務人已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自該址遷移,且上開通知函亦因招領逾期遭退回,尚難認已通知相對人而得行使加速條款,將欠款視為全部到期,故請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市○○里○○路○○○巷○○號」為催告通知,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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