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金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行使歸入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上易字第5號上訴人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瑞銘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被上訴人 林和興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
鍾靚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行使歸入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楠婷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金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行使歸入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上易字第5號上訴人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瑞銘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被上訴人 林和興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
鍾靚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行使歸入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