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1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與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部分應補充:⑴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8年度簡字第3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99年3月3日易服社會勞動,尚未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⑵嗣於99年5月15日下午12時35分許,甲○○駕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搭載友人 康崇哲 行經臺北市○○區○○路2段220巷29號前遇警盤查,經自願性同意搜索,於甲○○右腳襪子處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而查獲。
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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