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原告 王紹榮 被告 黃妤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王紹榮對於被告黃妤嬿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本院109年原金訴字第1號),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上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3日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在訴訟過程中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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