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又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調偵字第175號),本院受理後(111年度嘉交簡字第321號),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又新於民國110年7月20日14時1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號自用小貨車,沿嘉義縣民雄鄉秀林村嘉110線公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與嘉178線公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注意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而依當時天候陰、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其同一車道前方適有案外人蔡○○駕駛車牌號碼○0-○○○○號自用小客車在上開路口前正暫停等候對向直行車輛通過後欲左轉彎,即貿然逕自後方撞擊蔡○○上開自用小客車,致蔡○○上開自用小客車失控朝對向車道移動而與對向直行由告訴人 方崇涼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方○○)駕駛之車牌號碼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撞擊,告訴人因此受有胸部挫傷、左腕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為刑法第287條前段所明定;再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亦經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所謂「起訴」,須於起訴書提出於管轄法院時始足當之,並於此時始可謂起訴程序完成,此觀檢察官之起訴書未送至管轄法院前,因起訴程序尚未完成,法院基於不告不理之原則,仍不得對被告進行審判,其理自明,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5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結論均同此見解。另按起訴之程序是否違背規定,應於案件起訴程序完成並繫屬於法院時,由法院進行整體審查,起訴程序若尚未完成,自無從論斷起訴程序是否合法。而案件繫屬時,告訴乃論之罪若欠缺告訴要件,自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至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其中所謂「告訴經撤回」,係指檢察官根據合法之告訴而起訴,於訴訟繫屬後,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者而言,並不包括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法院前業已撤回告訴之情形在內。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方崇涼告訴被告陳又新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雖於111年3月24日即由檢察官偵查終結,並於同年3月30日製作完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此有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卷可參,然此等時日係檢察官製作完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日期,實際上並無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而本案卷證係迄至111年4月6日始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送至本院受理繫屬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嘉檢 曉義 111調偵175字第1119008994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1枚在卷可考(見本院簡易卷第3頁),則本案起訴程式是否完備,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以提起公訴之日即本院收文之111年4月6日為斷。茲因本案告訴人已於111年4月1日遞送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至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有上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暨其上所蓋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收文戳章1枚存卷可考(見本院簡易卷第15頁),是本案顯係檢察官偵查終結對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告訴人始撤回告訴,而後檢察官再向本院提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相關卷證經本院受理,惟本案既係於111年4月6日始繫屬本院審理,則本案在繫屬前,核已欠缺告訴之訴追條件,該公訴並不合法,從而本案起訴程序容有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李志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