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簡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烈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0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宗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台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審酌被告明知櫃檯上之他人之物可就近通知店員保管之,竟逕予侵占、被告侵占之物品之性質及價值、被告已賠償被害人新台幣7,000元(有新北市三重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可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近五年內有執畢之有期徒刑前科,不符宣告緩刑要件,併此指明)。被告之犯罪所得即現金1,300元,雖未扣案,然被告已賠償告訴人7,000元,是再宣告沒收、追徵已失刑法上重要性,爰不為該等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