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5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522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二紙。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沈錫輝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5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522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二紙。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