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乙宸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51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乙宸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共伍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並補充如下:
㈠、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乙宸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起訴書附表時間、地點、毒品數量部分經檢察官當庭更正:附表各編號毒品數量均為1公克;附表編號3部分:102年2月8日「15時40分許」,先取得甲基安非他命若干,並交付新臺幣(下同)2,000元予案外人 侯俊杰 ,且被告基於一個買賣價值3,000元甲基安非他命之意思,僅因賣方所剩毒品數量不足而分兩次取得,仍應視為一個犯罪行為;附表編號5部分:102年3月11日「23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之侯俊杰租屋處。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幫助他人施用。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77號判例參照);又幫助犯固須正犯已著手實行犯罪,且其行為達於可罰之程度,始能構成,然該正犯事後是否受訴追或刑罰之執行,則於幫助犯之成立不生影響。查被告分別基於幫助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意思,無償受託代為聯絡或購買第二級毒品後,先後交付予案外人 鄧弘明 ,分別對鄧弘明各該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資以助力,而鄧弘明分別因被告上開施以助力之幫助行為,順利購得毒品並加以施用,而著手實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罪達於可罰之程度,被告各次幫助犯罪之行為,自均應成立幫助犯,要不因鄧弘明各該可罰之施用毒品行為,是否分別經起訴、判刑或受刑之執行而受影響。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幫助犯,均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5,被告各次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幫助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因犯罪時間、地點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其前案有期徒刑於101年9月12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該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分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同時具有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至被告雖供出其毒品來源為侯俊杰,然本件係臺灣臺東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侯俊杰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中,經被告自陳為幫助鄧弘明施用第二級毒品而代為向侯俊杰購買毒品等情,檢察官因而簽分本案偵辦,是本件既非因被告之供出而查獲侯俊杰,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具成癮性,仍分別受託代為購買,多次幫助他人施用毒品,業已肇生他人施用毒品之意欲與來源,足以戕害他人身心健康,且有滋生其他犯罪之可能,對社會秩序潛藏相當程度之危害,惟念及被告於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非惡,兼衡酌其犯罪動機、手段、幫助施用毒品之種類、數量及次數、情節、品性素行、教育程度為二專畢業,本院審理時自承未婚、父母健在、幫忙家裡務農、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被告所犯各罪均符合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所定應執行刑雖已逾6個月,惟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仍應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政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昭穎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