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672號債權人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佘元田 債務人 黃憲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6672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計算起迄日│││├──┼───────┼─────────┼───────────┼────────────┤│001│39,333元│自民國108年2月23│逾期6個月以內者,本金│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2.9447%計算│息依年利率2.9447%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本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利│││││依年利率3.972%計算│息依年利率3.972%計算│├──┼───────┼─────────┼───────────┼────────────┤│002│354,000元│自民國108年2月23│逾期6個月以內者,本金│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2.9447%計算│息依年利率2.9447%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本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利│││││依年利率3.972%計算│息依年利率3.97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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